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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申请专利的好处

保护自身智力成果,获取巨额的许可、转让费用;

增强产品的社会认可度,提升企业形象;

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获得税收、贷款等政策优惠。

 

2)专利申请流程

    1.发明专利:

    提出申请—受理、缴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请求—实质请求—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

    2.实用新型专利:

    提出申请—受理、缴费—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

    3.外观设计专利:

    提出申请—受理、缴费—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

   

    3)为什么要做版权登记

  1、固定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证据,减少著作权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负担;

  2、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3、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

  4、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与获得政府奖励。

 

    4)版权登记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5)商标的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6)注册商标的具体流程

    1.商标文字名称图形查询;

    2.商标图案设计;

    3.向商标局递交申请;

    4.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

    5.商标实质审查;

    6.商标公告;

    7.颁发商标注册证。

 

 

7)专利年费的减缓问题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71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 3500 ( 4.2 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 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 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9 1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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